沧州明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4-035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5.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38%。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2024-009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9月19日,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芜湖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芜湖制膜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4,900万元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2024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担保余额(万元) | 经审批的担保额度(万元) | 剩余担 保额度 (万元) |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24.47% | 0 | 4,900 | 10,000 | 5,1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成立日期:2021年09月30日
3、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76号
4、法定代表人:谢春普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6月30日(未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2,945.05 | 55,050.52 |
负债总额 | 15,400.81 | 5,869.97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0 | 0 |
流动负债总额 | 15,138.31 | 5,869.97 |
净资产 | 47,544.24 | 49,180.55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 | 0 |
项目 | 2024年1-6月(未审计) | 2023年度(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1,009.77 | 783.07 |
利润总额 | -1,608.84 | 74.28 |
净利润 | -1,613.37 | 33.66 |
经查询,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900万元。
7、担保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乙方同意这部分债权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董事会意见
芜湖制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
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70.33%,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7.6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55,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9.99%,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9.38%。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