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长江保荐关于沧州明珠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对沧州明珠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沧州明珠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773,567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8,199,535.62元,扣除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1,185,872.47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入募集资金 | 实施主体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 | 52,857.00 | 49,098.00 | 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 | 52,135.59 | 48,417.00 | 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
偿还银行贷款 | 24,000.00 | 24,000.00 | 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 | 16,000.00 | 603.59 | 公司 |
合计 | 144,992.59 | 122,118.59 |
二、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为了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和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由经办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需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可以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支付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邮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3、以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及子公司自己开具的)、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在相关票证到期兑付后进行置换;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收到的)支付募投项目的,在汇票对外背书转让后可进行置换。财务部定期将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发送邮件通知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项目建设多种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
2025年3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全体董事及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子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沧州明珠拟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凭证、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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