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3-20  沧州明珠(002108)公司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证券投资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证券投资部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记录档案,汇总与公司有关的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和跟进情况等,该档案应定期向舆情工作小组更新汇报,并整理归档备查,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舆情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客观公正。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客观公正的态度,不情绪化,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解决。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科学应对,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专职人员以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及时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修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修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