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06 月05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06 月0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6 月0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6 月05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济贞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6,930,4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651,87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278,602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64 名(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564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52,278,6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
(三)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同意359,694,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80%; 反对6,310,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9%;弃权 925,0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1%。
同意45,042,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588%;反对6,310,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0717%;弃权925,0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4%。
提案2.00《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提案2.01 发行规模
同意359,595,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0%; 反对6,160,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0%;弃权 1,174,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0%。
同意44,943,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93%;反对6,160,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848%;弃权1,174,1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9%。
提案2.02 发行方式
同意359,672,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21%; 反对6,08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1%;弃权 1,173,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8%。
同意45,020,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173%;反对6,08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381%;弃权1,173,4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6%。
提案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359,626,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5%; 反对6,12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1%;弃权
1,1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4%。
同意44,974,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90%;反对6,12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223%;弃权1,1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87%。
提案2.04 债券期限
同意359,589,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94%; 反对6,12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弃权 1,218,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0%。
同意44,937,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583%;反对6,12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114%;弃权1,218,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3%。
提案2.05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359,625,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2%; 反对6,12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弃权 1,182,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3%。
同意44,973,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68%;反对6,12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112%;弃权1,182,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0%。
提案2.06 还本付息方式
同意359,629,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4%; 反对6,12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弃权 1,178,0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同意44,978,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352%;反对6,12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114%;弃权1,178,0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4%。
提案2.07 发行对象
同意359,596,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1%; 反对6,13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1%;弃权 1,202,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7%。
同意44,94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06%;反对6,13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292%;弃权1,202,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2%。
提案2.08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359,62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78%; 反对6,09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2%;弃权 1,210,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0%。
同意44,968,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72%;反对6,09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666%;弃权1,210,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1%。
提案2.09 赎回或回售条款
同意359,61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69%; 反对6,121,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4%;弃权 1,191,5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同意44,965,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09%;反对6,121,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099%;弃权1,191,5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3%。
提案2.10 担保情况
同意359,050,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4%; 反对6,16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2%;弃权 1,715,2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5%。
同意44,398,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263%;反对6,16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927%;弃权1,715,2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33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0%。
提案2.11 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359,581,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72%; 反对6,10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3%;弃权 1,245,7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5%。
同意44,929,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30%;反对6,10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741%;弃权1,245,7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4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9%。
提案2.12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359,577,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2%; 反对6,07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5%;弃权 1,274,6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4%。
同意44,925,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355%;反对6,07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263%;弃权1,274,6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4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2%。
提案2.13 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同意359,17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57%; 反对6,11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0%;弃权 1,641,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3%。
同意44,520,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99%;反对6,116,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7005%;弃权1,641,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6%。
提案2.14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359,612,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6%; 反对6,115,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6%;弃权 1,202,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
同意44,960,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018%;反对6,115,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972%;弃权1,202,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10%。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359,594,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07%; 反对6,1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4%;弃权
1,22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同意44,942,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73%;反对6,1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959%;弃权1,22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2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程明明、张晓武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6 月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