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三钢闽光(0021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3-02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同时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情况

1.调整前的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炼焦;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

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调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炼焦;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公司本次调整后经营范围的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炼焦;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炼焦;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货物进出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口;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住房租赁;润滑油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即“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均视为未能当选董事或监事职务;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即“非独立董事”)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均视为未能当选董事或监事职务;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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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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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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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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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即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及时将议案内容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应当至少提前5天提交给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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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监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2023年修订)》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三、授权事项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及/或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及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修订)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