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