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38证券代码:400197 证券简称:天润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3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于200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3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于200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 于2023年8月11日退市,并于2023年10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九条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1,510,547,02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10,547,023股,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1,510,547,02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10,547,023股,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认及投票、计票等。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六十九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
|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召集人还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 |
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计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计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
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期限尚未届满;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该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该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最短期限不得低于1年。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 |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 |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
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如果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在会计年度盈利,且无弥补亏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但公司董事会做出的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中的现金股利分配金额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预案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或披露现金股利分配金额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 |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 司 指 定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