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3  罗平锌电(00211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8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8,66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1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59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6%;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7.8215%;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2.1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6%;反对

4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7.8215%;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2.1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6%;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7.8215%;反对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2.1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