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04  罗平锌电(002114)公司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案号:〔2023〕云0324民初3483号),就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建兴(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9时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3)云0324民初3483号

(二)审理法院: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法定代表人:夏建亭

被告:杨建兴,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68547

法定代表人:李尤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五)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赔偿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76043.52元;

2、请求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8年9月14日,第三人罗平锌电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作出的[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对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认定时任董事长的杨建兴对第三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020年8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民初2550号判决书,认定“被告罗平锌电及时任董事长的杨建兴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判令杨建兴对罗平锌电赔偿原告陈*秀损失172509.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中的3534.3元由罗平锌电和杨建兴负担。前述金额总计176043.52元。

原告系第三人罗平锌电的股东,并且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全国性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责之一为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第三人罗平锌电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发出《股东质询请求函》,要求说明赔偿及追偿情况,并请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30日内向杨建兴提起诉讼。罗平锌2023年9月13日《关于《股东质询请求函)的回复意见》称,向陈*秀等6名投资者支付款项的时间为 2020年12月17日,且其尚未启动对杨建兴的追责程序。至今,罗平锌电仍未对杨建兴起诉,距离其收到《股东质询请求函》已经超过30天。

被告杨建兴系第三人罗平锌电的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第三人罗平锌电因虚假陈向投资者陈*秀赔付的金额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罗平锌电收到《股东质询请求函》超过30天仍然未对被告杨建兴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尚处于案件受理阶段,且尚未开庭。根据现阶段诉讼信息,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2、《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案号:〔2023〕云0324民初3483号);

3、《罗平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违法三个规定、满意度测评卡》。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01月0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