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04  罗平锌电(00211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0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

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现将《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020件,涉案金额423,402,128.1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涉案金额为240,639,061.50元;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7起,涉案金额182,763,066.6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065号、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78号公告。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收到法院判决19起,并根据判决书已向19名投资者支付1,812,961.60元(含诉讼费);共与461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46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44,891,532.44元(含诉讼费)。

【1】本次收到最高院关于陈*明、曾*伟、陈*发(再审申请人)与罗平锌电(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该3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陈*发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10月19日、2023年7月18日、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公告的补充公告》、《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陈*发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52号、2022-085号、2023-049号、2023-075号公告。

2、曾*伟与陈*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23日、2022年4月19日、2023年3月18日、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曾*伟与陈*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1号、2021-089号、2022-038号、2023-008号、2023-075号公告。

【2】本次收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原告陈*英等83名个人投资者共计3,461,398.00元,案件受理费9,4401.00元,由陈*英等83名原告共承担29,780.00元,罗平锌电承担64,621.00元。

二、本次收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及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情况:

【1】最高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一)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226号、227号、228号

(二)审查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陈*明、曾*伟、陈*发

再审被申请人:罗平锌电及杨建兴

(四)作出裁定的依据及理由:

再审申请人陈*明、曾*伟、陈*发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为曾*伟、陈*明案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543号、542号、1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136号、137号民事裁定提审陈*明、曾*伟两案,于9月1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868号民事裁定提审陈*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后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未再开庭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明、曾*伟、陈*发是否能以罗平锌电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关于通过资管计划方式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提起侵权诉讼的问题。一审法院以陈*明、曾*伟的起诉违背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的同时,适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裁判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适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陈*发排除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之外,适用法律错误。

(2)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仲裁程序的问题。陈*明与新华基金公司、曾*伟与银华资管公司、陈*发与海富通基金公司终止委托关系,清算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后,以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投资人身份提起本案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应被排除于诉讼之外,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一审、二审法院驳回陈*明、曾*伟、陈*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五)裁定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云民终 543号、542号、1605号民事裁定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云01民初3963号、3962号、3942号民事裁定;

2、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个人投资者陈*英、汪*菲等8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5月11日、4月6日、4月27日、4月13日、4月11日、3月22日、5月6日、1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4月12日将上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

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英、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 张*娜、闵*和、徐*苗、王*、张*、张*、丁*玉、刘*丽、许*、李*、丁*丰、金*、张*云、胡*国、罗*礼、余*梅、祁*曼、姚*伦、屈*松、施*勋、吕*欢、王*朝、陈*萍、张*、陈*文、王*芳、卢*明、罗*、朱*芸、钱*杰、陈*峰、刘*、杨*仁、薛*萍、高*、王*、李*才、靳*英、常*梅、李*、赵*生、袁*、徐*花、谈*惠、林*、李*晖、李*宁、付*华、刘*、吴*英、刘*芳、杨*、周*彬、王*、王*泉、陈*吉、娄*军、王*英、贺*芳、万*珍、杨*、易*珣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

二、被告杨建兴对判项一中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张*娜、 闵*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

三、驳回原告陈*英、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 张*娜、闵*和、徐*苗、王*、张*、张*、丁*玉、

刘*丽、许*、李*、丁*丰、金*、张*云、胡*国、罗*礼、余*梅、祁*曼、姚*伦、屈*松、施*勋、吕*欢、王*朝、陈*萍、张*、陈*文、王*芳、卢*明、罗*、朱*芸、钱*杰、陈*峰、刘*、杨*仁、薛*萍、高*、王*、李*才、靳*英、常*梅、李*、赵*生、袁*、徐*花、谈*惠、林*、李*晖、李*宁、付*华、刘*、吴*英、刘*芳、杨*、周*彬、王*、王*泉、陈*吉、娄*军、王*英、贺*芳、万*珍、杨*、易*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由原告负担数额及由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涉及83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5,082,930.37元,根据判决公司需向陈*英、汪*菲等83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金额合计3,526,019.00元(含诉讼费)。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院判决,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尚处于指令审理阶段,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前期已对全部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7,798.72万元,预计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五、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与461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46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44,891,532.44元(含诉讼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应向102名投资者支付5,338,980.60元(含诉讼费),已向19名投资者支付1,812,961.60元(含诉讼费),余83名个人投资者损失3,526,019.00元(含诉讼费),公司将根据判决进行支付。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再226号、227号、228号】;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1民初1124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01月04日

附表一:

序号原告诉请金额(元)法院认定赔偿总金额 (元)案件受理费(元)原告负担诉讼费(元)被告负担诉讼费(元)
1陈*英23389.76126781617487
2汪*菲14444.83144081610161
3温*宙165915.171646173618283590
4吴*平18621.171728526619247
5徐*辉6022.024522501238
6白*达35348.1623538384128256
7郑*元15431.6150481865181
8章*红2394.78210650644
9赵*40673.1835363817107710
10谷*梅7496.96748250050
11范*东580448.58267149960451844420
12邓*宁6541.06604150446
13任*15763.461479419412182
14邱*霞67957.24656601499511448
15马*国77835.365258517465661180
16贾*庆21331.38208463338325
17张*琳48645.948646101601016
18徐*会13359.87131961342132
19朱*11095.751107677077
20李*霞20294.117083307200107
21柯*霞667881.53719511047946435836
22张*娜7304.1696850248
23闵*和50866.58285301072471601
24徐*苗282371.578440553639981538
25王*141539.793669631312319812
26张*53360161921134790344
27张*423235.39329265764916985951
28丁*玉24403.462246241033377
29刘*丽3332.83296050644
30许*11830.178845962472
31李*190826.1915076641178643253
32丁*丰9962.52870950644
33金*6378.17566250644
34张*云127496.2650883285017131137
35胡*国7552.43670650644
36罗*礼30594.4819048565213352
37余*梅15509.341274918833155
38祁*曼47826.3342414996113883
39姚*伦46773.941405969111858
40屈*松1517.16680502822
41施*勋2911.24259450545
42吕*欢3365.3299050644
43王*朝489.69252502426
44陈*萍24213.051950240579326
45张*76130.132748317031088615
46陈*文9226.6801450743
47王*芳27145.2820658479114365
48卢*明10318.53891458850
49罗*15078.81177517739138
50朱*芸43162.5335345879159720
51钱*杰3953.251710502822
52陈*峰56142.954972812041381066
53刘*61022.454893113262631063
54杨*仁217483.3519130245625494013
55薛*萍21851.111945634638308
56高*12406.1391331102981
57王*45143.5333886929232697
58李*才36441.213235471180631
59靳*英8500.21723450743
60常*梅5569.631082504010
61李*64712.775472914182191199
62赵*生4086.151891502723
63袁*2812818085503180323
64徐*花222161.1619250746326184014
65谈*惠35791.953183869577618
66林*395.0535250545
67李*晖790.1170350644
68李*宁3391.28281050941
69付*华275458.07214106543212104222
70刘*18106.421607725328225
71吴*英13513.791196613816122
72刘*芳6881.765293501238
73杨*99124.338803322782552023
74周*彬10669.479093671057
75王*35632.753165769177614
76王*泉4178.34370850644
77陈*吉7620.293589502624
78娄*军10000.257815501139
79王*英24777.232199141947372
80贺*芳22620.615680366112254
81万*珍163743.7714551035753983177
82杨*1117.6291650941
83易*珣5901.8525250644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