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独立董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中国海诚(002116)公司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名金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金山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同意金山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18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8.03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季立刚 陈强 黄俊 赵艳春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