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对中国海诚2024年度内部控制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各级子公司(含境外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00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非主营业务采购、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综合管理、市场拓展、研究与开发、工程总承包管理(以及工程管理、设计、咨询、监理)、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管理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定量标准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误的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造成财务报表错报金额 | 错报≥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2.5%≤错报<利润总额5% | 错报<利润总额2.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存在任何程度的舞弊;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3.公司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1.已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期限后未得到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中等程度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误; 3.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 |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造成财务报表错报金额 | 错报≥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2.5%≤错报<利润总额5% | 错报<利润总额2.5%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 2.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造成重大损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已经发现并报告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5.负面事件引起国际、国家主流媒体关注; 6.造成无法弥补的灾难性环境损害; 7.董事会或管理层认定的其他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1.决策程序不科学,造成重要损失; 2.重要业务制度关键环节缺失; 3.已经发现并报告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4.负面事件引起省级主流媒体关注; 5.对环境造成中等程度损害; 6.管理层认定的其他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 |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国海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实施,中国海诚《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一尧 汪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