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费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占军:
经查,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天科技 )、费占军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股份 540.50 万股,占东港股份总股本的 0.99%,导致新天科技、费占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7%增加至5.76%。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拥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股东,并提醒股东及相关人
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涉及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备查文件
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费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