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5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1、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5000 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2、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20000 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起诉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7,037,556.50元(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2月27日共5,127,216元(以贷款本金为
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暂计62,874,515.50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抵押的财产行使抵押权,并从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借款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JTGD2020年借字第001号),合同约定: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贷款,借款用途为支付装修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6月09日起至2021年06月0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7.8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745%。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JTGD2020年抵字第001号,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3处房屋及1宗土地(详见附件)设立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为其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向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郭春生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JTGD2020 年保字第001号,郭春生自愿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于2020年6月17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62万元,2020年6月18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2020年6月29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 款20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2020年11月3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38万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按期偿还编号为 JTGD2020 年借字第001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21年6月4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JTGD2021 年展字第010号,展期金额为5000万元,展期期限为11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5月3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7.8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745%。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保证。
合同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金融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已于2020年6月1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0-051)。
(二)《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一借款本金140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0,827,800元(2020.06.18-2022.05.03固定利率,年利率7.83%);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20,827,800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 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4000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暂计176,516,3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
4,463,100元(2020.06.18-2022.05.03固定利率,年利率7.83%);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4,463,100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 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暂计37,824,933元。(3)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三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4,463,100元 (2020.06.18-2022.05.03固定利率,年利率7.83%);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4,463,100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 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暂计37,824,933元。(4)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JTYT2020年借字第022号),合同约定:银团向借款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亿元,其中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提供人民币1.4亿元,辽源农商行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6月09日起至2021年06月0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7.8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745%。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 合同》(合同编号为JTYT2020年保字第022号),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与郭春生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JTYT2020年保字第022号-1、JTYT2020年保字第022号-2、JTYT2020年保字第022号-3,郭春生自愿为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于2020年6月18日向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4亿元,辽源农商行于2020年6月18日向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6月18日向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按期偿还编号为JTYT2020年借字第022号的《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21年6月4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辽源农商行、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JTYT2021 年展字第011号,展期金额为2亿元,展期期限为11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5月3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7.8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745%。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该展期后的借款提供保证。
合同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共计52,166,216元,本金利息共计252,166,216元。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金融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已于2020年6月1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
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0-046)。上述贷款逾期情况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868,203,101.33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67.84%,均为被诉案件。其中:
1、2022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50,000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2、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2-087),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4500万元、6000万元、28,707,582.16元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3、2021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02),中国工商银行柳河支行61,683.95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
除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今日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1000万元以上) |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标的(万元) | 审理法院 | 进展情况 |
1 | 咸虹百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680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2 | 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405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3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558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4 |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林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500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5 | 天津双勳堂药业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640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6 |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封有顺、郭秋洋、张永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050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7 | 吉林省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462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审理阶段 |
8 | 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春林、郭春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189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阶段 |
9 | 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1200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审理阶段 |
10 | 宋维全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 2500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审理阶段 |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计21件,合计26,694,804.47元,均为涉案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新增诉讼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诉讼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二份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