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3: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96证券简称:紫鑫3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3)吉01民初437号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
被告(被申请人):
被告一: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仲维光
被告五:王兴梅(系仲维光配偶)
被告六:封有顺
被告七:郭春生
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799,95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为174,029,775.35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248,338.82千克人参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687,289.69千克人参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质押物410,952.907千克人参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吉林紫鑫参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3)吉01民初437号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