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聂腾云先生的通知,聂腾云先生与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3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3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135号”)、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136号”)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聂腾云先生和玄元科新135号、玄元科新136号于2020年10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玄元科新135号、玄元科新136号与聂腾云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3年10月30日届满。现聂腾云先生和玄元科新135号、玄元科新136号协商决定继续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二、本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聂腾云
乙方:玄元科新135号、玄元科新136号(以下合称“私募基金”)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修改为:
“一致行动协议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始终有效。若乙方客户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的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上市公司股份的,自全部赎回之日或全部
减持完毕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和本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
二、为免疑义,各方确认,乙方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亦属于《一致行动协议》2.1条规定的应以甲方意见作为最终意见的事项,即乙方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应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
三、本协议为《一致行动协议》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的内容外,有关甲乙双方的一致行动事宜仍按《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与《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