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3、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含)-100,000,000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张大瑞、张晓荣、胡铭心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