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6-08-26  韵达股份(002120)公司公告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形;

(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形。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 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 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 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 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情形的;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

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 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 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违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 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 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 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 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