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及2024年8月16日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602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项目保底收益及电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项目保底收益、2021年至2023年度代垫项目保险费、2022年至2023年度代垫等级保护费、逾期支付款项产生的违约金补偿、建设期预期保底收益金额补偿合计3,316.12万元;
2、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拆除、搬离其为《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一期2*600MW机组新建储能调频项目合同》项目的运营安装、建设、施工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向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归还提供的场地、水接口、电接口,并恢复原状;
3、驳回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1万元,由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负担59.17万元,公司负担17.54万元。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6.71万元,本案判决生效后,扣除其应负担的59.17万元,本院退还17.54万元。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17.54万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请求 | 案件进展情况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 被告一:深圳市中外建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衡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01.93万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15日为26.69万元; 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一审程序中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英山县惠众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英山县九昇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27.4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4.69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04日);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 | 一审程序中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中融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444.96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该次股权转让款的10%)违约金186.24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 待开庭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3年度,就本案涉及的储能调频项目保底收益、电费、代垫款项及逾期支付款项产生的违约金等,公司基于合理预计,已计相关损益-1,290.51万元;根据本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2024年度,拟计相关损益-2,025.61万元。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