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武剑飞先生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人,代表股份300,650,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8,774,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01,876,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876,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876,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00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00,64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95%;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00 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300,631,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19,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63%;反对19,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解冰、张雨晨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