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天邦食品(002124)公司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2,741,206股,发行价格为3.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25,835.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6,554,139.48元。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于2023年12月29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统一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元)
天邦食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39013100290000306800.00
天邦食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3070062770130001455881,186,554,139.4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分别作为乙方,以下均简称“乙方”)、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主要协议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康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

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参照第六条)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