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邦: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申请预重整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及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情况
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4年8月6日,债务人天邦食品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递交预重整申请,并提交了天邦食品具备挽救价值及挽救可行性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本院审查后认为,天邦食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挽救价值,有能力且已经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形成初步方案。天邦食品申请预重整获得属地政府支持,并有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愿意参与预重整投资。天邦食品符合预重整条件,本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债务人或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交延期申请。预重整期间,天邦食品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监督;(三)向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查阅披露内容;(四)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五)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六)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作重组协议;(七)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八)完成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宁波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公司提前启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与评估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