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邦: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102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案款人民币1,193,456,584.46元、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执行申请费1,530,457.0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执行通知书,履行交纳欠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义务,公司已对该涉案款项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1,192,082,058.34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6件仲裁申请,仲裁案号(2024)杭仲01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第544号及第545号。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01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
付工程款项1,150,952,497.4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裁决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事项结果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二、本次《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一)(2024)浙01执1498号主要内容
《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185,840,656.38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现通知天邦食品、杭州汉世伟及吴兴农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185,840,656.38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253,241元。
《执行裁定书》: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4)浙0102财保5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兴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款项人民币186,093,897.3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兴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执行人吴兴农发生猪养殖产业项目在工程款人民币156,987,721.3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2024)浙01执1499号主要内容
《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50,760,563.31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天邦食品、杭州汉世伟及建
德农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250,760,563.31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318,161元。
《执行裁定书》: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4)浙0102财保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款项人民币 251,078,724.3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执行人建德农发生猪养殖产业项目在工程款人民币216,892,652.01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2024)浙01执1500号主要内容
《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14,123,171.9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现通知一海农业、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214,123,171.96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281,523 元。
《执行裁定书》: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4)浙0102财保5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一海农业、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款项人民币214,404,694.96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一海农业、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执行人一海农业生猪养殖产业项目在工程款人民币145,632,279.2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2024)浙01执1501号主要内容
《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96,137,479.6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现通知富阳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296,137,479.67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363,537元。
《执行裁定书》: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4)浙0102财保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款项人民币296,501,016.6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投就执行人富阳农发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在工程款人民币191,346,426.62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2024)浙01执1502号主要内容
《执行通知书》:杭州仲裁委员会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246,594,713.1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现通知南浔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246,594,713.14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313,995元。
《执行裁定书》: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4)浙0102财保5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浔农发、杭州汉世伟、
天邦食品款项人民币246,908,708.14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浔农发、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投就被执行人南浔农发生猪养殖基地(环境改造提升)项目在工程款人民币187,485,861.3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执行通知书,公司需履行交纳欠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义务,公司已对该涉案款项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中院(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审查后认为,天邦食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挽救价值,有能力且已经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形成初步方案。天邦食品申请预重整获得属地政府支持,并有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愿意参与预重整投资。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后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方案偿付上述债务。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