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背景
锂盐是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产品锰酸锂的重要原材料,近年来,该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公司锰酸锂产品的营业成本和经营效益也受到主要原材料碳酸锂价格波动的影响。为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决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工具的避险保值功能,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锂盐期货品种,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
2、交易金额
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元,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3、授权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
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4、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
套期保值交易需要对价格走势作出预判,并且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幅度不同,如果价格预测错误或者基差出现变化的程度超过预期值,将带来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限制,期货交易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可能,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4、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5、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四、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应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信息隔离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2、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合理调度和控制套期保值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4、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
5、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检查。
五、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稳定经营,具有必要性。
公司制订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规范、审批权限、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配备了专业人员,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操作。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六、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七、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运用期货工具有效规避或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已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且具有与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和/或银行授信额度。综上所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