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http://ddx.gubit.cn  2023-08-16  电投能源(002128)公司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资委、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和货币类衍生业务等。商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仅开展电解铝类期货业务

(含电解铝、氧化铝)。不得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是金融衍生业务分管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汇总衍生业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情况、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具体负责货币类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审核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及年度业务计划,负责履行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子企业业务资质审批程序及年度业务计划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铝业部是电解铝类期货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解铝类期货业务风险管理;负责审核电解铝类期货业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及年度业务计划,负责履行公司电解铝类期货业务子企业业务资质审批程序及年度业务计划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铝业部负责组织开展电解铝类期货业务各类风险评估和监控工作,定期开展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法律商务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科技与创新部负责推动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组织和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满足风控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履行金

融衍生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投能源是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衍生业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衍生业务管理职责,持续规范和完善业务制度和风控体系,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导,加强对本部及所属单位的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业务准入基本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需基于本企业对价格、利率、汇率等波动风险敏感性情况,以对冲价格、利率、汇率等波动风险敞口为目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成员单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需合理配备具有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申请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交易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应熟悉商品类衍生业务相关规定,有较丰富的相关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需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专门的业务制度、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为三级单位时,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需制定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均需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和年度业务计划审批程序。子企业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审核业务资质、年度业务计划相关申报材料,经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业务交易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回归金融衍生业务本质,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严禁脱实向虚、买空卖空。交易品种应当与公司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标的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融资金;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标的仅限于公司范围内自产自销的产品、自购自用的原材料或燃料。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开展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要与交易方订立严格有效的交易合同,在实物合同量、价约定的基础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不得进行先有衍生业务再相应开展实货业务的逆向操作,杜绝利用实货交易掩盖期货投机交易,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承担风险。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期限、规模等超过本制度要求的,要提前履行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识别,要选择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交易工具,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二十四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二十五条 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成员单位应审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操作主体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

投机行为。

第五章 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 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时,应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操作主体的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或违规事件时,应当独立向公司计划与财务部、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报法律商务部和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业务风险监控,并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要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并留有风险监控接口,由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及操作主体应建立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为满足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应区别年度止损限额,分产品、方案设置月度、季度止损限额,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件,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公司及操作主体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制定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建立日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六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操作主体的年度业务计划,要审核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对场外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审核后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报计划与财务部汇总。

第三十三条 操作主体交易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制定细化至每月或每周的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操作主体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三十四条 操作主体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额度和时效等。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三十五条 操作主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

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 操作主体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交易架构、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操作主体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加强日常监控,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分级审批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和分级授标准,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执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对超出业务必须的保证金应及时转回本单位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三十八条 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操作主体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

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牵头每季度牵头组织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对操作主体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等全面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监督评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条线汇报分管领导,并通知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组织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处置应对,并暂停该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整改问责,同时报告董事会。恢复开展业务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金融衍生业务日常开展情况,操作主体每月终了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交易规

模、交易价格、预期收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操作主体每季度终了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三级单位要进行“零申报”,各单位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金融衍生业务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划与财务部汇总。

第四十六条 对于金融衍生业务年度经营情况,相关操作主体应在年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送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专项审计意见(如有)。专项报告经对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计划与财务部汇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操作主体应当于 12 小时内向公司对应归口管理部门专项报告,并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于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公司将予以通报、约谈。对于上报信息严重失实、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或者

疏于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追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开展套保业务的,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相关规定,

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披露数据的报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