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开展“火电自主可控分散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七届十一次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开展“火电自主可控分散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科研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实,电投能源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开展“火电自主可控分散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科研项目。该项目项目旨在研制一套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自主可控DCS系统,并对研制的控制系统平台和火电厂不同场景应用软件进行测试验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项目合作研发单位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自仪”或“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研发单位,电投能源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联合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或“甲方”),提供成果应用落地场景,与项目研发单位共享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4个月,总经费8797.38万元,其中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和国核自仪投入研发经费分别为5976.42万元和2820.96万元,各占项目总经费的70%和30%。
(1)产品销售收益
在火电自主可控分散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项目完成验收且具备作为产品进行销售的条件下,该项目研制范围内形成的共有产品成果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70%:30%)进行收益分成,至投资成本回收后按照(60%:40%)比例分配收益分成。
收益分配: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达到5976.42万元之前,甲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70%,乙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30%。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超过5976.42万元之后,甲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60%,乙方分享产品销售收益的40%。
(2)知识产权收益
由甲、乙双方共同形成的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第三方实施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由甲、乙按出资比例(70%:30%)双方共享。
收益分配: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达到5976.42万元之前,甲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70%,乙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30%。在收益总额(含:产品销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超过5976.42万元之后,甲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60%,乙方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40%。
本次与国核自仪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火电自主可控分散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科研项目研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委托人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内蒙古巴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亿元委托贷款;向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亿元委托贷款;向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0.2亿元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的资金缺口。所有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借款利率将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接受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公司分别持有内蒙古巴音新能源有限公司、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持有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90%股权,借款用于资金缺口,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合理的参考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