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4年3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青格洱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青格洱公司”)的资金需求,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通辽青格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批次累计不高过29.4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贷款利率: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内蒙古青格洱公司章程判断,内蒙古青格洱公司持通辽青格洱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通辽青格洱公司的资金需要,有利于提高电投能源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电投能源将会对通辽青格洱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还款跟踪和管理,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夏 鹏 韩 放陈天翔 陶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