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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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3年6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24.14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调整为323.05万份。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一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符合行权资格条件,调整后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各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