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中环: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和财务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资管理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于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财资管理部,负责协调配合财务公司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从财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监管部门等多渠道、全方位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开展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公司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一份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
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六)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十一)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二)财务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开展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