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 1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 2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 3
第五章 处罚 ...... 5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七条 因本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其本人及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关联人的主要范围包括: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前述减持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
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本制度第九条短线交易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