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4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3,000万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3%,占总资产的6.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27,244.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5%,占总资产的3.03%。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