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彭涛)

查股网  2024-04-29  利欧股份(002131)公司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彭涛,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杭州环境监测中心站主办会计,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浙江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浙江上市公司协会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过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杭州隆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智容天下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月至2024年4月任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表示同意。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实际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彭涛55000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日常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3次,均未有缺席的情况发生。2023年度,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在参与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表决,且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真审核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合理性,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运作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认真听取公司内、外部审计人员汇报,并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了审计

工作的及时、真实、准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年报审计计划、关注重点和审计报告进行充分沟通,持续关注公司审计进度、督促会计师按时完成年审工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及时进行探讨,并提供专业性指导,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对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与管理层进行座谈,听取管理层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了解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全年现场履职天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董事会相关会议,在每项议案审议前,对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切实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七、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交易定价根据公平、公允原则并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公司2023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公司2022年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协同审计委员会与财务部、审计部人员及年审会计师等进行商议,确定202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密切关注审计工作的进程,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2022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充分。

(四)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经审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和注销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绩效考核未达标等因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相关股票期权需进行注销。本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提名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3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经仔细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及相关材料,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总体评价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全面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业务动态,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公司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方面运作比较规范。公司还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建设,有效提高公司预测和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的能力,继续保持和强化公司在行业中领先地位。

公司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述职人:彭涛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