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公司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18  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先生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谢晓博、谢晓龙: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你们父亲谢保军于2023年8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600万股,你们母亲焦会芬于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万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谢晓博、谢晓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谢晓博先生、谢晓龙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自身及亲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工作人员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前述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3、上述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