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7  广宇集团(00213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6日(周五)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6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68号鹤鸣广宇大厦1号楼18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0人,代表股份262,08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8,628,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45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38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774,144,1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7元(含税),共

计将派发现金红利54,190,092.25元(含税)。 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实施送红股。若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2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2023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同意14,4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22%;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由“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68号鹤鸣广宇大厦1号楼1718室”,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编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邮政编码:310006。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68号鹤鸣广宇大厦1号楼1718室,邮政编码:310008。
2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3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4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5第一百一十六条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不含出售商品第一百一十六条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不含出售商品

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

(含通过股权收购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下同)或者股权,未达到上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上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一年内购买经营性土地的总金额,董事会不得通过再次授权的方式委托董事长或其

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股权收购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下同)或者股权,未达到上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上述第(一)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一年内购买经营性土地的总金额,董事会不得通过再次授权的方式委托董事长或其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

他个人代为行使权利。

(八)公司发生《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他个人代为行使权利。 (八)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即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7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即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以最终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为准。

同意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262,06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和劳正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