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实施的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志东 杨丽芳 陈长生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