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 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 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如 有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如有) 和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 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负责做好对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 后续跟踪、监督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督。
第十五条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的名称、成立 日期、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营业务等;应说明被资助对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并说明其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级状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 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 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 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对应措施;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如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应当在分析被资助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财务资助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未提供担保的,应当说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7、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等;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责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