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东华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发布于2024年4月3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4-032号《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1.1元(含税)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之日的公司总股本708,040,122股为基数计算,派发的现金股利为77,884,413.42元。自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因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详见发布于2024年3月3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4-020号《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及其调整原则相一致;
4.本公司股本总额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5.本次分派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708,040,1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900元;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6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275 | 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自申请日2024年6月14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东华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孙政
3.咨询电话:0551-63626768、13856002499
咨询传真:0551-63631706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2.本公司七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