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丰: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8月,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贤丰新材料科技(宜昌)有限公司(简称“宜昌新材料”)与湖北江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江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详情请见公司披露于2022年8月1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暨拟成立下属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024年1月公司收到宜昌新材料的通知,湖北江宸就前述《资产租赁协议》合同争议事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宜昌新材料对湖北江宸提出的仲裁请求表示异议并提交了《仲裁反请求书》,详情请见公司披露于2024年1月2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进展情况暨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上国仲(2023)第4339号《裁决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被申请人(宜昌新材料)自2022年8月23日起已非《资产租赁协议》的债务人,不承担有关协议义务,故申请人(湖北江宸)针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同理被申请人无权就《资产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向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74,708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抵冲;
(四)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3,480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与被申请人已全额预缴的费用相抵冲。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预计为约12.35万元(含律师费)。鉴于本次仲裁因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导致双方请求均未得到支持,双方后续可能继续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发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 裁决书;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