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盛致和股份增加)

查股网  2024-11-01  *ST贤丰(002141)公司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贤丰股票代码:00214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88-8号清凤荣盛创投大厦155B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泰全智友大厦1313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同时,也未允许其他任何人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2

一、基本情况 ...... 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 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 4

四、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5

五、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 6

六、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7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7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九、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 7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8

三、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说明 ...... 9

四、放弃12个月股份表决权的承诺 ...... 10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1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2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 12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2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 12

四、对上市公司进行章程修改的计划 ...... 13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 13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 1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3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 1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 1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8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18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18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18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18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9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1

一、安盛致和 ...... 21

二、前海国泰君安 ...... 21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2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本报告书的承诺 ...... 2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备查地点 ...... 25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7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公司、贤丰控股、*ST贤丰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贤丰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
前海国泰君安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丽弘广东丽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安瑞致和深圳安瑞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报告书本《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3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X4TG89N
成立时间2024-09-03
经营期限2024-09-03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88-8号清凤荣盛创投大厦155B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泰全智友大厦1313
联系电话0755-2322134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1.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3
2广东丽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9,999.0099.997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系安盛致和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锋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HUX9B
成立时间2016-08-19
经营期限2016-08-19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01-047D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商务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投资;高新技术和其他创新型产业投资;文化项目投资;移动通信及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前海国泰君安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
1陈浩锋95.00
2黄志强5.00

3.有限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东丽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安盛致和的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丽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惠珍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5MA55YDAR66
成立时间2021-02-07
经营期限2021-02-07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勤政路总部经济大楼第四层409-0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园艺产品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证券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广东丽弘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持股比例(%)
1吴惠珍99.00
2谢丽颜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丽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陈浩锋黄志强吴惠珍谢丽颜

95%5%99%1%

0.003%99.997%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前海国泰君安作为安盛致和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决定安盛致和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负责安盛致和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安盛致和。陈浩锋持有前海国泰君安9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前海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浩锋受前海国泰君安委派,担任安盛致和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安盛致和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实际决策和执行人,是安盛致和的实际控制人。

陈浩锋,男,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4**2319860126****,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担任环亚中投(深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担任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7月至今担任润峰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四、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贤丰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投资或控制其他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国泰君安控制的除安盛致和之外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设立时间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深圳安瑞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2024-8-270.0033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浩锋所控制的除了安盛致和、前海国泰君安、安瑞致和之外主要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设立时间控制关系主营业务
1润峰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0002022-07-13陈浩锋直接持股95%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2润峰资源科技(韶关)有限公司1,0002022-08-25陈浩锋间接持股95%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3润峰能源科技(韶1,0002023-06-09陈浩锋间接以自有资金从事
关)有限公司持股95%投资活动
4纪元联投(深圳)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5002022-11-22陈浩锋直接持股51%大数据技术研发

五、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如“一、基本情况”所述,其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成立于2024年9月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盛致和设立不满1年,除了竞拍贤丰控股的股票之外,尚未开展其他业务,无财务数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安盛致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国泰君安于2016年8月19日成立,主营为投资业务。最近3年主要的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99,922.3499,553.2299,087.84
净资产-577.66-946.78-1,412.16
资产负债率100.58%100.95%101.43%
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0.000.000.00
净利润-577.66-369.12-465.38
净资产收益率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陈浩锋先生,故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数据。

六、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国泰君安、实际控制人陈浩锋最近5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系有限合伙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陈浩锋。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的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境外地区永久居留权
陈浩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负责人中国广东深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九、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3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前海国泰君安,实际控制人为陈浩锋先生,最近两年内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自身在投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积累的经验和优势,支持和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价值,为上市公司发展赋能,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4年9月5日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参与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发布的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ST贤丰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安盛致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9,814万股A股普通股,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18%,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根据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ST贤丰28,320万股股票中的19,814万股,被安盛致和以186,251,600.00元竞得。

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9月27日出具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19破1号之一〕,裁定如下:

“确认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号码为190000854411,证券子账户号码0800286976,持有证券简称为*ST贤丰,证券代码为002141)19814万股股票归买受人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DX4TG89N)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4年10月31日,上述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说明

本次拍得的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ST贤丰28,320万股股票中的

19,814万股股票在竞拍前已全部质押给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功竞买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消灭,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

四、放弃12个月股份表决权的承诺

对于本期权益变动取得的19,814万股拥有表权决的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12个月的表决权,具体如下:

“本企业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拍得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ST贤丰(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19,814万股股票。

一、自上述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

二、放弃表决权期间,因上市公司转增、送红股新增的股份,其对应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三、放弃表决权期间,本企业不再就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若本企业违反承诺,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表决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的19,814万股股票,拍卖成交价格为186,251,600.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缴纳相关款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参与竞拍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督促上市公司实施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股份过户登记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不会更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无改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后,如基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考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名适当人士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进行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后,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后,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恢复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后,如根据市场变化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人员独立

1.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领薪。

2.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取报酬。

3.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财务部门以及财务核算体系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规范。

3.保证上市公司银行开户独立,不存在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财务决策独立,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资源,并确保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2.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不与上市公司开展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客观公正、等价有偿、公平互利”原则依法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除通过直接及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兽用疫苗业务,主要产品为猪用疫苗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的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从事与贤丰控股(含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贤丰控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贤丰控股第一大股东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获得可能与贤丰控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及时告知贤丰控股,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贤丰控股。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贤丰控股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贤丰控股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贤丰控股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为贤丰控股第一大股东且贤丰控股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为规范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贤丰控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本企业及关联方与贤丰控股(含贤丰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的关联交易,将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贤丰控股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企业及关联方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

2.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与贤丰控股之间可能产生的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依法签署并严格履行协议,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贤丰控股的资金、资产或谋取任何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贤丰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贤丰控股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为贤丰控股第一大股东且贤丰控股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陈浩锋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陈浩锋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对前述补偿存在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补偿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已经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首次公告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浩锋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首次公告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浩锋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身份买卖时间买卖买卖数量(股)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陈浩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24年4月买入30,0001.12-1.30
卖出--
2024年5月买入214,5000.78-1.16
卖出--
2024年6月买入461,5280.82-0.95
卖出646,2280.86-0.97
2024年7月买入353,9000.93-1.14
卖出255,6000.91-1.1
2024年8月买入100,0001.1-1.14
卖出258,1001.25-1.32

注:2024年8月26日后,陈浩锋股票账户已不再持有贤丰控股的股票。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陈浩锋承诺如下:“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是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贤丰控股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股票账户买卖贤丰控股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本人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

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安盛致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成立于2024年9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参与竞拍贤丰控股的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开展其他具体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二、前海国泰君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前海国泰君安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所示。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99,922.3499,553.2299,087.84
流动资产合计99,922.3499,553.2299,087.84
资产总计99,922.3499,553.2299,087.84
其他应付款100,500.00100,500.00100,500.00
流动负债合计100,500.00100,500.00100,500.00
负债合计100,500.00100,500.00100,500.00
未分配利润-577.66-946.78-1,412.16
所有者权益合计-577.66-946.78-1,412.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99,922.3499,553.2299,087.84

2.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一、营业收入0.000.000.00
财务费用577.66369.12465.38
二、营业利润-577.66-369.12-465.38
三、利润总额-577.66-369.12-465.38
四:净利润-577.66-369.12-465.3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备查文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本报告书

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浩锋郑重承诺:

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盛致和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浩锋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____________

陈浩锋

2024年10月31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安盛致和营业执照;

2.安盛致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3.安盛致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的决议文件;

4.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出具的《网络竞价结果确认书》;

5.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19破1号之一〕;

6.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7.安盛致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贤丰控股股票的情况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上市公司及关联方之间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交易的说明;

9.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已提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查文件的说明;

10.关于本次交易后续计划的说明;

1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3.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4.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15.关于安盛致和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7.关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18.关于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的说明;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本报告书的承诺。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盖章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前海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浩锋

2024年10月31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股票简称*ST贤丰股票代码0021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安盛致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三路88-8号清凤荣盛创投大厦155B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
收购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19,814万股 变动比例:19.1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方式:安盛致和取得《民事裁定书》,参与司法拍卖竞得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ST贤丰19,814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18%;2024年10月31日,完成登记过户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为司法拍卖竞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放弃行使相关股份12个月的表决权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