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理解,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报告期内,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是有效的。
二、关于发放优先股股息的独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贝多广、李 浩、洪佩丽
王维安、李仁杰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