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我们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