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我们认为:
1、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3、拟购买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裁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中心为具体执行部门。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综合授信与担保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授信与担保方案,有利于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本次明确公
司总体担保范围和额度,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本次担保事项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存量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在该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中心为具体执行部门。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
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沈鑫先生诚实守信,勤勉务实,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适宜担任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补选沈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订《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是在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同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积极性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薪酬考核办法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此薪酬考核办法事项时,所有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