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02  中核钛白(00214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5-03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安祥大街12号院6号楼9层中核钛白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秋丽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932人,代表股份总数 1,334,464,9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16,671,927股,下同)的36.517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295,115,8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0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28人,代表股份39,349,0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31人,代表股份39,719,6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370,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8人,代表股份39,349,0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3.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330,140,36099.6759%3,353,3100.2513%971,2420.0728%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330,090,89099.6722%3,342,6300.2505%1,031,3920.0773%
3.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1,330,110,39099.6737%3,304,5300.2476%1,049,9920.0787%
4.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1,329,250,90799.6093%4,446,0100.3332%767,9950.0576%

议案序号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5,395,13089.1123%3,353,3108.4424%971,2422.4452%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5,345,66088.9878%3,342,6308.4156%1,031,3922.5967%
3.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35,365,16089.0369%3,304,5308.3196%1,049,9922.6435%
4.00《关于2024年度34,505,6786.8730%4,446,01011.1935%767,9951.9335%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苏晓华女士、郑伯全先生、张龙清先生、彭国锋先生(已离任)、李建浔女士(已离任)、卓曙虹先生(已离任)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玲 于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日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7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