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5: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3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5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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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11月2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浙07民初1125号。案件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章靖忠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晓光、虞云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新光建材城在2016年7月
币6
亿元,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 |
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续履约过程中,各方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对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2022年10月20日,因被告新光建材城未能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故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新光建材城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8,300,105.65元,并支付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为17,475,617.6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0.00元;上述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本金、利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合计516,175,723.26元。
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新光建材城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51号的抵
押房地产(抵押房地产计348套,具体房号及相应产权证号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对被告新光建材城的上
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被告新光建材城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
498,300,105.65元,支付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17,475,617.6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98,300,105.65元尚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利息17,475,617.61元尚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复利。前述款项分期支付:于2023年2月28日前归还100,000,0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4年3月31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50,000,000.00元,2025年3月30日前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
二、被告新光建材城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
400,000元。其中20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若被告新光建材城能够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同意被告新光建材城可不再支付剩余200,000.00元律师费。
三、如被告新光建材城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
就被告新光建材城的全部未清偿款项(律师费以400,000.00元计算)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新光建材城名下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51号的抵押房地产(抵押房地产计348套,具体房号及相应产权证号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周晓光、虞云新对被告新光建材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公告编号:2023-013偿责任。被告周晓光、虞云新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新光建材城追偿。
五、确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新光建材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
借款本金498,300,105.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新光建材城追偿。
六、案件受理费2,622,679.00元,减半收取1,311,339.50元,财产保全费人
民币5,000.00元,合计1,316,339.50元,由被告新光建材城、周晓光、虞云新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解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解协议对公司财务方面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2022年度预计增加利息金额为256万元,但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原告积极沟通,依法处理上述债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浙07民初1125号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