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3: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3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11月2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浙07执恢70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法定代表人:徐强(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章靖忠(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晓光、虞云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新光建材城在2016年7月26日签订《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6
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续履约过程中,各方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对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2022年10月20日,因被告新光
建材城未能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故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新光建材城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8300105.65元,并支付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为17475617.6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上述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本金、利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合计516175723.26元。
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新光建材城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51号的
抵押房地产(抵押房地产计348套,具体房号及相应产权证号详见附件《抵押
物清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对被告新光建材城的
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如适用)
责令各被告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80000000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调解书主
文;
2、支付执行费147400元。
(二)其他进展(如适用)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2)浙07民初1125号,案件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公告已在公司指定披露网站进行披露。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恢复执行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冻结了子公司货币资金377,884.0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17%,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恢复执行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原告积极沟通,依法处理上述债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浙07执恢70号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