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被其占用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金占用总额为19.23亿元。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尽快还清所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以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对外担保金额为184,000.00万元。我们要求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担保逾期问题,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挽回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利益。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且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担保事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造成违规担保3.39亿元。我们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违规担保问题,并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志坚
施 颖
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