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1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3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0月21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0月17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
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之一百七十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赛艳(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如适用)
公告编号:2024-051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江威(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江波(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所控股的公司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7、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承胜(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8、 被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4-051姓名或名称: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虞云新、周晓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虞江波、俞恬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季昌群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年3月6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19亿元,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提供抵押担保,新光圆成作为连带保证人。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光集团逾期归还本息,以致成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原告就新光集团尚欠的信托贷款本金 19 亿元及相应利息(含利
息、罚息、复利,从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止为 181001308.47 元)对被告义乌世茂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 1 幢共 163 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 2 幢共 158 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4898 号,共 321 套】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新光集团的债务对被告新光建材城
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 3 幢共 119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
1 号商场二层共78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 1 号商场三层 1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 号商场四层共 2
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 |
红椿街、南街共 9 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 B 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 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 122
道黉门商厦 2 幢、3 幢共 35 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 1 幢共 61 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4208 号,共 461套】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新光集团的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如适用)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执恢74号之一百七十六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所有的坐落于【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
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3号四层1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B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共计246套房地产【详见清单】作价94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抵偿其对本案享有的债权9400万元。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2020)浙07执446号之一百三十二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地产的查
封,及注销浙(2016)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08号他项权证对上述房地产相应的抵押权。
三、申请执行人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
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其他进展(如适用)
公司于2019年10月22
(公告编号:2019-087)。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 |
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208,100.13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
公告编号:2024-051书(【2019】浙07民初390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书(【2020】浙07民执446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90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因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 |
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浙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0年10月16
(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
号之一),法院裁定拍卖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 |
房产。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 |
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6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 |
民法院的《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及执行裁定书【(2020)浙07执446号之一百三十一】,裁定(2020)浙 07 执 446号案件终结执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公告编号:2024-051【(2021)浙07执恢74号】,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860,870,157.18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2021)浙07执恢74号】,裁定拍卖义乌世茂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
【(2021)浙07执恢74号之六】,裁定拍卖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
上述公告均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
进行披露。
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案通知书【(2022)浙07执恢136
号】,本次恢复已执行完毕,但全案未履行 |
完毕。
该案件全部债权及从属权利已于2022年12月19日转让给海南丽威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51本次执行将减少公司合规担保债务,增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同时增加本期债务重组收益,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具有积极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根据法院文书依法处理。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之一
百七十六】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