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目录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2.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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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6)第00000465号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和《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号)的规定,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新光圆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们认为,新光圆成编制的资金占用表和担保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审核意见仅供新光圆成2025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