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以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