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40名激励对象的79.6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的46.3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8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30万股。此次回购注销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
2023年9月11日